2006年6月9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《反垄断法》不能只反经济垄断
程春荣

  据新华社 酝酿近20年却始终“只听楼梯响,不见人下来”的《反垄断法》,终于又要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了。但据媒体报道,在最近一次草案修改中,“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”一章被整体删除。《反垄断法》或许将成为一部专注于反经济性垄断的法律。
  笔者认为,如果《反垄断法》不写入反对行政垄断的内容,那么《反垄断法》的价值将大打折扣。粗略看来,行政垄断行业目前主要有电信、邮政、电力、铁路、石油、航空等,这些行业长期被“独此一家”的国家行政部门或国有企业所垄断,其他企业难以插足,在这些行业中形成不了竞争局面。
  当前,行政垄断行为对我国的政治、经济和社会生活具有巨大的危害性,一方面,行政垄断在政治上败坏了我国一些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的名声,另一方面,行政垄断限制竞争,扭曲价值规律,严重破坏了我国经济生活中初步培育起来的市场机制,使社会资源不能按照效率原则进行合理和优化的配置。
  尽管行政垄断问题确实不是一部《反垄断法》就能解决的,但是,《反垄断法》如果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,就有利于政府官员明辨是非,划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,从而自觉抵制违法行为。